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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如何进行认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包括:
1.主观要件,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不可能预见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知道事件要在何时、何地发生,也无法预先知道发生的情况如何。如果能事先预料、预测、预报,并能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则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2.客观要件,即在现有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力量对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如果从现实条件来看,当事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则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在结果上,事件的发生必然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迟履行,或者是标的物部分或全部毁损。如果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并不构成履行合同的障碍,就不能把它当成不可抗力看待。
因此,判断一种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必须用以上三个要件作为衡量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的客观情况才能认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缺少其中的要件,就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当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对合同履行期限重新进行约定。
二、不可抗力的特点有哪些
不可抗力的特点包括: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为:
1.不能预见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3.不可克服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三、不可抗力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不可抗力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在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到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